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的政策在我国是很严格的,而且在不同的地区由于地区的情况不同,往往计划生育的政策情况有一些不同,这对于当地的人们来说,对于条例的了解往往产生了很大的困扰,那么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是什么呢

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生育调节、技术服务、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8章70条,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仪,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并将、于2014年3月28日开始,正式施行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妇的两孩政策。

  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修改后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受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删除第二项。

  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女方户籍所在地”修改为“一方户籍所在地”。

  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再生育证明,并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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