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晚婚的定义为,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婚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这些假期和福利待遇则需根据当地行政法规来实施。
晚婚者除了能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外,还能额外增加婚假天数,一般来说为15天(包含3天法定婚假)。对于晚婚假的规定,全国各地并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如:北京为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婚假;上海为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重庆为婚假5天+晚婚假10天=15天;广东为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广西东为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安徽为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河北为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湖南为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四川为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浙江为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江苏为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陕西为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新疆为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河南为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晚婚者可以向当地的相关机构咨询婚假天数。